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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二手財產交換平台

發佈日期:2019-03-18 發佈單位:總務處保管組
一、財物雖逾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屬堪用者,不得辦理報廢。閒置堪用財物得交流移轉至其他單位使用,增進財物使用效益。

1.得利用本校最新公告>新增公告,關鍵字為【堪用二手財物交流】敘明堪用財物名稱,內文附上照片及聯絡人>上傳公告
2.email公告本校各單位周知。
3.財物須辦理移撥,後續領取及搬運等事宜,由需求單位(含系所院)自行辦理及負擔費用,如經雙方同意後,請辦理移轉手續(已登帳財物),並通知保管組登錄。


二、其他規定
1.公用財產-中央機關及其所屬經管之國有動產互撥使用及國有動產之贈與,並無「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之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5-01-09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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