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係於103年7月3日起施行,且按同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各業,教育服務業(含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國小等)自103年7月3日起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學校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即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所有教職員工則為工作者,故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規定推動校園整體安全衛生工作,合先敘明。
二、鑑於近年來學校發生數起職業災害(含承攬商),經勞動檢查發現學校多數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旨揭案例彙編請本校加強宣導並落實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及承攬商管理,以避免類似職業災害發生,確保工作者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