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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主管及經管人員之財物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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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主管及經管人員之財物交代
發佈日期:2026-01-22
發佈單位:總務處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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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臺體總字第1152300073號
主旨:本校主管及經管人員之財物交代,請依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 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切實依照公 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
二、職務異動、離職(含商調)、退休人員辦理財產移交由保 管人自行列印「移交清冊」交移入人辦理移交手續,並經 移出/移入人雙方簽章確認後將「移交清冊」交總務處保 管組,移交手續完成後該組始於相關欄位核章。
三、「移交清冊」列印,請逕由
校園入口網
(登入)>全部應用 系統>
財產網頁管理系統
> 1.報表與查詢> 7移交清冊>查 詢>列印本校個人財產/非消耗品/無形資產移交清冊。
四、本校各項財物均屬公物非保管人個人所有,如有離職或退 休應依規定辦理保管財物移交事宜(限於奉准離職或退休 日期前完成)。屆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者,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追究責任。
五、本校各財物保管人應親自辦理財物移交程序,若財物保管 人於退休、離職前未有財物接管人時,則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暫時保管。
六、其餘未盡事宜,依國有財產相關法規辦理(如附件)。
檔案名稱
節錄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115.1.22臺體總字1152300073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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