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9-03-27 發佈單位:總務處事務暨環安組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訂定,而依該法本校為適用機關,第六條規定:「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請各單位依據第六條函示辦理,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請填具『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申請書(表單下載區
https://ga.ntus.edu.t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893&article_id=13452),
用印連同請購單送事務組彙整函報臺灣銀行採購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