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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申請程序

發佈日期:2019-03-27 發佈單位:總務處事務暨環安組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訂定,而依該法本校為適用機關,第六條規定:「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請各單位依據第六條函示辦理,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請填具『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申請書(表單下載區https://ga.ntus.edu.t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893&article_id=13452),
用印連同請購單送事務組彙整函報臺灣銀行採購部。
  • 檔案名稱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簽辦程序暨審核標準說明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簽辦程序暨審核標準說明docx按右鍵另存下載目標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簽辦程序暨審核標準說明o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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