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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規劃委員會議紀錄 101學年度第1次

發佈日期:2019-03-15 發佈單位:總務處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101學年度第1次校園規劃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10月26日(星期五)下午3時0分
二、地點:本校第一會議室
三、主持人:蘇校長文仁(沈副校長易利代) 記錄:尤宏利
四、出(列)單位及人員:如簽到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報告:略。
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本校管理之歷史建築「第二集水井」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案報告書,提請審查(提案單位:總務處)。 
審查委員意見
張委員嘉祥
(一)歷史建築配合學校做適當活化再利用是一正確方向。
(二)本歷史建築在修復再利用之前宜先有一調查研究,其內容宜包括歷史研究、原有裝修工藝探討、原型貌、空間考據研究、現況損壞情況,以及修復原則、結構補強評估…等。本調查研究宜與緊鄰鐵皮屋拆除及射箭場規劃分開。
(三)鐵皮屋拆除時宜注意如何不傷及歷史建築本體。
徐委員慧民
(一)根據現勘,發現內部主樑裂縫頗大,應檢視鋼筋鏽蝕情形,並重新評估結構安全。
(二)建築構造體多處壁體裂縫,多處植物附著,宜儘速處理。
(三)第二集水井內部的深井,其內狀況不明,室內地坪的R.C構造表面似乎沒有明顯損壞情形,宜由地下深井檢視。
(四)建築師目前所提的初步估算經費,宜重新評估,外牆塗料不宜進行。
(五)同意旁邊的鐵皮屋拆除,請留意拆除時不可損及第二集水井建築本體。
方委員怡仁
(一)第二集水井旁之簡易鐵皮屋拆除時應注意不得損及歷史建築物。
(二)有關修復部分應考量其工法為可逆式,並不得損及歷史建物主體及其風貌,如色彩、材質。
(三)本案建議校方儘速委託辦理調查研究,以利後續再利用及維護管理。
(四)本案再利用建議提更確實之方式以利歷史建築物之活化。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一)請規劃單位針對現況及修復方式,應提供完整之調查及規劃評估。
(二)結構補強部分應納入本次簡易修繕之評估。
(三)請校方應編列本案有關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調查、規劃、工程、監造)經費。
(四)本案原則同意拆除鄰近建物,並請避免損害第二集水井之建物。
(五)為加強本案執行進度,本局已同意採聯合審查方式辦理,惟本次修繕規劃應屬初步階段仍未完善,請規劃單位研提完整之修復規劃書圖、施工說明書、工程預算書等相關資料,俾供校方、各委員及本局另行召開審查會議。
決 議:
一、本次修繕可界定為「使用中之管理維護相關修繕」,必要時得分階段施工以較急迫性之修繕為優先,並原則同意拆除非本體之外圍鐵皮屋,依校方規劃建造射箭場。另本次有關拆除介面部分,仍應於本次建物緊急修繕規劃中研提相關說明。
二、本建物未來應辦理修復暨再利用計畫、修復暨再利用工程(含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工程),並專案編列經費。
三、本案同意通過初步階段審查,請規劃單位依各委員及機關意見修正,並針對必要之緊急修繕規劃,於101年11月30 日前提送完整之修繕規劃書圖、施工說明書、工程預算,俾供本校召開聯合審查。

案由二:本校管理之歷史建築「文英館」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案報告書,提請審查(提案單位:運動產業中心)。
審查委員意見
張委員嘉祥
(一)配合學校使用需求以及周遭環境設施及景觀來規劃文英館之再利用是一適切方向,但需有必要之文資相關前置作業。
(二)因文英館具文化資產身份,在修繕時其外觀形貌及量體意象須儘量保持原有(如開窗、弧形立面、梯間採光…等)
(三)本建築本來就有使用執照,修復時可循建管單位辦理必要之建築執照。
(四)兩翼目前阻塞未使用之樓梯,本次修復再利用宜使之回復動線功能。
(五)文英館仍在使用中,本次之修繕可界定為「使用中之管理維護相關修繕」。 
徐委員慧民
(一)文英館大廳三樓半圓球體的透明採光罩為文英館建築的特色所在,不應更改為推射窗。
(二)文英館的正向立面應盡可能保留原貌,2、3樓開窗更換為「內倒窗」須再考量。
(三)大廳右側主樓梯應盡可能維持原貌,支撐更換鋼板,似乎不妥,因為已增設無障礙電梯,如需增設扶手宜考量不影響既有樓梯扶手的形貌。
方委員怡仁
(一)本案部份請再詳述其修復方式,如情境重塑部分。
(二)本案涉及廁所擴建,請依建築法規辦理。
(三)本案美質環境的塑造及永續經營的機制建議在不損及歷史建築本體,及設置設施可逆之情況下,提詳細圖說依規辦理。
(四)本案之再利用建議考量文英館之歷史氛圍,並將其納入展示教育主題。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一)本案仍應優先採較急迫性之規劃為主,並以管理維護角度之方向進行。
(二)後續主要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及監造、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請校方及委託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規定辦理。
(三)為加強本案執行進度,本局已同意採聯合審查方式辦理,惟本次修繕規劃應屬初步階段仍未完善,請規劃單位研提完整之修復規劃書圖、施工說明書、工程預算書等相關資料,俾供校方、各委員及本局另行召開審查會議。 
決 議:
一、本次修繕可界定為「使用中之管理維護相關修繕」,必要時得分階段施工以較急迫性之修繕為優先。
二、本建物已取得使用執照,未來室內裝修等變更事宜,請規劃單位依法申請有關執照之相關變更作業。
三、本建物未來應辦理修復暨再利用計畫、修復暨再利用工程(含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工程),並專案編列經費。
四、本案同意通過初步階段審查,請規劃單位依各委員及機關意見修正,並針對必要之緊急修繕規劃,於101年11月30 日前提送完整之修繕規劃書圖、施工說明書、工程預算,俾供本校召開聯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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