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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一案~

發佈日期:2024-08-13 發佈單位:總務處事務暨環安組

一、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一案,原修文為: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修正後條文內容: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二、增列部份為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退休年齡)。

三、檢附來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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