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與第9 條規定辦理。
二、本校設勞資會議,會議議事範圍係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勞動條件、勞工福利籌劃、提高工作效率、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勞資會議運作事項、其他討論或報告事項。
三、本校勞資會議置代表10人,資方代表5人,由本校副校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及總務處事務暨環安組組長擔任;另置勞方代表5人,由本校全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含技工工友、契僱人員、事務助理、臨時人員、勞僱型專兼任助理等)票選5人代表之。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派)得連任。勞方代表聘期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四、公告事項:
(一)勞方代表5人及勞方候補代表5人由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直接選舉產生(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遞補名單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順遞之,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二)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本校為女性),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三)選舉方式: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每人領取一張選票,每張選票至多圈選3人,超過者該張選票以廢票處理。
(四)選舉時間:民國113年6月12日(星期三)9時至11時。
(五)投票地點:開標室。
(六)候選人資格: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年滿15歲者。(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七)選舉人資格: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年滿15歲者。
(八)開票時間及地點:113年6月12日上午11時於本校行政大樓開標室,並當場宣佈選舉結果
五、檢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如附件。
(一)選舉人及候選人名冊
(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三)勞工代表選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