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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強化學校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本部前於104年、107年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各級學校賡續共同推動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以促進及維護學生健康(104年8月4日臺教資(六)字第1040099202號函、107年11月8日臺教資(六)字第1070194977號函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