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所得領據範例

發佈日期:2026-06-29 發佈單位:總務處出納組
一、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二、其他所得業者:私人辦理之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
托兒、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
三、向個人or工作室採購修繕、設計或農漁牧自然產品等無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號之發票(收據)者適用此類領據。

出處: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總務處 > 下載專區 > 出納組 > 勞務所得領據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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