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4公共意外責任險

發佈日期:2024-12-13 發佈單位:總務處保管組
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本校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本校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之保險期間為本(113)年6月1日12時起自明(114)年6月1日12時止。得標廠商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單如附件。免費詢問電話0800-012-080。
(三)保險條款
(四)本校依規投保「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投保相關規定

(一)行政院核定「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如附件
1.核定版:教育部104年8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40111890號函
2.修正版:教育部106年5月10日臺教學(五)字第1060066997號函。 (附件:保險金額規劃表及差異對照表各乙份ATTCH4ATTCH5 ATTCH6)
        
(二) 體育署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107 年 05 月 21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6735B號 令)   立法理由

(三)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採購保險服務參考手冊


三、注意事項

(一)因各產物保險公司自105年4月起已停售「非活動型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附加險」,故本校教職員工之人身安全及財損已非屬全校性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之保障範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丶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屬特別不保事項。

(二)為加強教職員工之安全保障,敬請各單位依行政院訂頒「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規定,於校內「舉辦活動」、「場地委外」、「場地出(租)借」或「從事有風險之實驗」時,務必要求主辦與協辦單位根據其活動及場地風險屬性,辦理「額外投保並保額加倍」,再附加活動舉辦期間責任(包含僱主責任)等類似相關保險。

四、公共意外險及責任保險概念(摘錄自公共工程委員會>附錄:保險之相關概念>第八點、第十點)
一、「公共意外險」屬產物保險,其涵蓋範圍以學校(或負責人)的風險為主,故以學校的責任為「保險標的」,其保險費應由學校自行負擔,不能向學生(或家長)收取保費,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通常要先鑑定該事故是否屬於校方的責任,且理賠給付對象為學校(或負責人)

二、何謂責任保險?其與財產保險有何不同?
答: 所謂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故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所謂依法,係指依據「法律規定」而言,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民用航空法,大眾捷運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法律無特別規定者,則適用一般民法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因民法採行過失責任主義,故被保險人依法律規定須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以有過失為前提,並受賠償請求時,始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般責任保險單僅承保被保險人之法律責任,而將契約責任列為不保事項。責任保險因承保對象不同,風險性質亦各異,但均具有共同特性,與傳統財產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物遭受危險事故所致損害,以保險範圍予以填補損失有所不同: 1. 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此項賠償責任是否發生並不確定,但一旦發生即須負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範圍,除第三人因身體傷害或財物毀損之直接損失外,尚包含精神上損害賠償。
3. 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之觀念,故對約定之「責任限額」稱為「保險金額」。要保人視其實際需求與保險費負擔能力與保險人洽訂適當之責任限額,而無所謂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之現象。
4. 原則上須由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後,再由保險人依據保單約定賠償被保險人,但保險人亦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受害人(第三人)為給付,受害人對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

出處: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總務處 > 保管組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災保險 > 113-114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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